商標代理機構“越界”申請“歐尚”商標被駁回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04
商標代理機構“越界”申請“歐尚”商標被駁回
提及大型綜合超市“歐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鮮為人知的是,圍繞著“歐尚”二字,法國歐尚控股(下稱歐尚控股)與山東省泰安財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財源事務所)在華展開了一場商標紛爭。
歷時6年多,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財源事務所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9611054號“歐尚”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法律適用引發(fā)激辯
據(jù)了解,財源事務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記成立,系一家商標代理機構,經(jīng)營范圍為商標代理。2011年6月17日,財源事務所向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加工過的檳榔、豆奶(牛奶替代品)、蔬菜色拉、果凍、加工過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第29類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標局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訴爭商標的法定異議期內(nèi),歐尚控股的前身歐尚集團于2012年8月20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歐尚”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財源事務所系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且侵犯了其對“歐尚”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異議裁定,認為歐尚集團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歐尚集團不服商標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5年1月30日,商評委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為財源事務所系為商標代理機構,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標代理服務范圍,違反了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下稱商標法修改決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即“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訴爭商標應不予注冊。鑒于已經(jīng)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認定訴爭商標應不予注冊,商評委遂不再對訴爭商標是否違反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其他規(guī)定進行評述。綜上,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根據(jù)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顯示,商評委認為依據(jù)《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
財源事務所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雖然增加了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則,該項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并無約束力。同時,財源事務所稱訴爭商標系其依法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與歐尚控股在先注冊的“歐尚”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并無關聯(lián),而且訴爭商標經(jīng)大量使用,已獲得消費者和經(jīng)銷商的廣泛認可。綜上,財源事務所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歐尚控股則表示,財源事務所系專業(yè)商標代理機構,其在第2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非為了正常的商業(yè)使用,而是為了囤積牟利,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的審理應適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該案其他問題的審理應適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財源事務所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利用其于工作中知曉他人商標之便利條件,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破壞我國商標管理秩序。財源事務所申請將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但違背了起碼的誠實信用原則,其投機取巧之舉也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訴爭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2017年12月27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財源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財源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歐尚控股未提交合法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委托手續(xù),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之前所用名稱歐尚集團系同一主體,商評委對歐尚控股的復審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并未禁止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財源事務所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符合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的規(guī)定。
記者了解到,歐尚集團在異議復審程序中向商評委提交了異議復審申請書、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委托書譯文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并在該案一審訴訟中提交了經(jīng)公證認證的法人手續(xù)和委托手續(xù)。在該案二審期間,歐尚控股向法院補充提交了法國里爾大區(qū)商事法庭出具的經(jīng)公證認證的證明文件,其中載明歐尚集團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特別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歐尚控股。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應適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其他問題應適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進行審理。歐尚集團向商評委提交異議復審申請時,除異議復審申請書外,一并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及其譯文,委托書譯文上有委托人簽字,在財源事務所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委托書系歐尚集團的真實意思表示,歐尚集團提交的異議復審材料符合相關規(guī)定,商評委受理該復審申請并進行審理并無不當。同時,歐尚控股提交的法國里爾大區(qū)商事法庭出具的證明文件載明,歐尚集團經(jīng)特別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名稱為歐尚控股,二者系同一法人主體,財源事務所有關歐尚控股與歐尚集團關系不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訴爭商標是否違反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財源事務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其經(jīng)營范圍為商標代理,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代理機構,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限制。該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顯然不屬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所指商標代理服務范疇,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財源事務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財源事務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