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資料可否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21內部資料可否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不可以。提交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是地理標志確權的重要依據。該證明材料包括公開出版時間三年以上的縣志、農業(yè)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國家級專業(yè)期刊等,···

內部資料可否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不可以。
提交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是地理標志確權的重要依據。該證明材料包括公開出版時間三年以上的縣志、農業(yè)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國家級專業(yè)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蓋出具單位公章的封面、版權頁、內容頁的復印件。
根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內部資料嚴格限定在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本單位內部交流,因此不能作為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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