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否認法人人格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4-29
股東否認法人人格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后,簽發(fā)一張23000元的轉(zhuǎn)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等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償付這筆欠款,并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占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占40%的股份。張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fā)空頭轉(zhuǎn)帳支票,采取欺詐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公司經(jīng)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jù)《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該筆任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zhí)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審判:
B公司二股東李某、張某濫用B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采取欺詐手段,簽發(fā)空頭轉(zhuǎn)帳支票,損害原告利益,應揭開B公司法人的面紗,否認B公司法人人格,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二被告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quán)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的利益!竟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指公司及其股東雖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股東為回避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chǎn)、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第三人權(quán)利和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有權(quán)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其特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該法理以承認公司法人資格為前提條件;第二,該法理僅在某一特定、具體法律關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具有個別性、相對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效果僅次及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及于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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