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鋼物產(chǎn)株式會社“陽鋼物產(chǎn)”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陽鋼物產(chǎn)株式會社“陽鋼物產(chǎn)”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020899號“陽鋼物產(chǎ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大量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直接的對應關系。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5310372號“陽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顯著差別,不構(gòu)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已有類似情形商標取得注冊,審查標準應保持一致。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申請人日文官網(wǎng)截屏;2、“陽剛”釋義;3、“陽剛”百度搜索頁面截屏;4、其它商標檔案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中顯著識別文字“陽鋼”與引證商標“陽剛”文字構(gòu)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它商標注冊之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20899號“陽鋼物產(chǎn)”商標:
申請/注冊號:2402089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9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陽鋼物產(chǎn)株式會社
商品/服務項目:替他人推銷(3503)、市場營銷(3503)、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3503)、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3501)、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3503)、進出口代理(3503)、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