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區(qū)佰樂食品廠“金佰樂”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09
潮州市潮安區(qū)佰樂食品廠“金佰樂”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35818號“金佰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1328354號“金伯樂 GoldBole”商標、第6386739號“金百樂及圖”商標、第3051597號“金百樂”商標、第4552397號“百樂”商標、第5114790號“百樂”商標、第327273號“百樂 BAILE及圖”商標、第3816066號“百樂 BAILE及圖”商標、第11400665號“佰樂茶”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上十分接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谷類制品、糖、食用淀粉、蜂蜜、調味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食用葡萄糖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龜苓膏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醬油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谷類制品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235818號“金佰樂”商標
申請/注冊號:2423581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9 國際分類:30類 方便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潮州市潮安區(qū)佰樂食品廠
商品/服務項目:谷類制品(3008)、人食用小麥胚芽(3008)、煎餅(3007)、面條(3009)、調味品(3016)、咖啡(3001)、蜂蜜(3005)、糖(3004)、食用淀粉(3012)、糖(3003)、人食用小麥胚芽(3006)、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