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達有限公司第25074597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5河北康達有限公司第25074597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50745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11379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

河北康達有限公司第25074597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0745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11379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享有在先權利,申請人已在相同類似群組上注冊了該圖形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捕蠅器、捕蟲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誘殺昆蟲用電力裝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卡通小鼠”圖形商標,二者在整體構圖要素、視覺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