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雅典娜 AQNA”商標 駁回復審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雅典娜 AQNA”商標 駁回復審案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660121號“雅典娜 AQN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133329號“雅典娜 ATHEN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231858號“雅典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647030號“ATHEN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3094526號“雅典娜美 ATHENA M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58810630號“AQN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含義、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矯形用物品、醫(y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矯形用物品、按摩器械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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