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5364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第5795364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95364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994878號、第5806928號、第39679568號、第27397590號、第3761866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795364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
申請/注冊號:57953642 商標申請日期:2021-07-23 國際分類:12類 運輸工具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天津花生好車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電動運載工具(1201)、電力機車(1201)、電動運載工具(1202)、小汽車(1202)、汽車保險杠(1202)、車輛防盜設備(1202)、汽車車身(1202)、電動運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