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華祥林源木業(yè)有限公司“林源智慧+”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20
河南華祥林源木業(yè)有限公司“林源智慧+”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126097號“林源智慧+”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對烈士聲譽造成貶損,也不會對烈士聲譽產(chǎn)生淡化作用,不會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另有與申請商標情形相類似的商標均已獲準注冊,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的一致性,本案申請商標亦可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jīng)我局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含有“林源”,經(jīng)查,“林源”確為我國烈士姓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規(guī)定,申請商標中完整包含我國烈士的姓名,指定使用在第20類餐具柜等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動中,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申請商標已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另,商標評審以個案審理為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3126097號“林源智慧+”商標:
申請/注冊號:63126097 商標申請日期:2022-03-09 國際分類:20類 家具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河南華祥林源木業(yè)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餐具柜(2001)、柜臺(臺子)(2001)、衣柜(2001)、酒架(2001)、書柜(2001)、商品展示柜(2001)、裝飾珠簾(2006)、展示板(2007)、裝飾用木條(2012)、門用非金屬附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