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第23704883號“SHIFT”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7-13
陳新第23704883號“SHIFT”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3704883號“SHIF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890029號“shif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標局引證的第393223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即將注冊期滿未續(xù)展一年。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因?qū)S脵?quán)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quán),已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SHIFT”與引證商標一“shift”字母相近、呼叫及含義相同,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套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頭帶(服裝)、帽子、短襪四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四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帽、頭帶(服裝)、帽子、短襪四項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074883號“SHIFT”商標:
烺煜
申請/注冊號:23074883 商標申請日期:2017-03-08 國際分類:16類 辦公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7-12-20 注冊公告日期:2018-03-21 專用權(quán)期限:2018-03-21至2028-03-20
申請人:陳新
商品/服務(wù)項目:紙(1601)、印刷出版物(1606)、照片(印制的)(1607)、包裝紙(1609)、文具(1611)、墨水(1612)、印章(?。?1613)、書寫工具(1614)、繪畫材料(1617)、模型材料(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