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賽標鞋業(yè)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趙某明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1
永嘉縣賽標鞋業(yè)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趙某明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案金額大,被侵權商標多,法院通過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處以較重的主刑和附加刑,體現(xiàn)了對知識產權加大刑事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在刑事訴訟的同時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判令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不僅能夠減輕當事人訴累,拓寬權利人維權渠道,實現(xiàn)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救濟,而且能夠節(jié)約司法成本,促進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的高效審理,既符合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需求,也是對完善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有益探索。
【裁判要旨】
1. 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侵犯的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在知識產權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允許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效能。2.在涉及單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應當區(qū)分主犯與從犯、制造商與銷售商在犯罪活動中的不同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性,并處以與其罪責相適應的刑罰,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應與其刑罰相適應,合理確定民事賠償數(shù)額。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刑初957號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在未取得紅蜻蜓、奧康、蜘蛛王、康奈、沙馳、百麗等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皮鞋并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shù)額至少1335840元。2019年12月6日,永嘉縣賽標鞋業(yè)有限公司成立(原名永嘉縣意諾康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標公司),被告人杜某生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平協(xié)助負責公司營銷業(yè)務,二人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皮鞋并予以銷售。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杜某平退出公司經營。被告人杜某生伙同他人繼續(xù)在公司內從事經營活動直至2021年12月被查處。其中,被告人杜某生參與期間公司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至少4212598元;被告人杜某平參與期間公司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至少1013936元。2019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趙某明從賽標公司等處購入假冒注冊商標的鞋子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至少100萬余元。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平退出賽標公司經營后自行開辦鞋店,從賽標公司等多處購入假冒注冊商標的鞋子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至少86萬元。
在被告單位、被告人制售的多個假冒皮鞋品牌中,紅蜻蜓的數(shù)額最大。據(jù)統(tǒng)計,被告單位賽標公司生產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的皮鞋經營數(shù)額至少1417428元,被告人杜某生制售假冒的紅蜻蜓品牌皮鞋數(shù)額為2323124元,被告人杜某平參與制售假冒的紅蜻蜓品牌皮鞋數(shù)額為1213696元,另行單獨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的皮鞋數(shù)額至少43萬元,被告人趙某明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皮鞋數(shù)額約100萬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浙江紅蜻蜓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蜻蜓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裁判內容】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及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杜某平、趙某明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平在假冒注冊商標中起次要作用,可從輕處罰。該院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及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于2022年11月15日判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211萬元;被告人杜某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47萬元;被告人杜某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8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3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71萬元;被告人趙某明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紅蜻蜓公司的經濟損失。因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涉案商品數(shù)量、價格,侵權行為性質、持續(xù)時間、后果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同時結合各被告人在侵權行為中的作用,判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被告人杜某生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平對該款項在2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生賠償75萬元,被告人杜某平對該款項在1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平賠償18萬元;被告人趙某明賠償4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現(xiàn)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