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88535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15
第24288535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8853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設計創(chuàng)作的美術作品,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419787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早在2013年已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多個類別,是申請人在先權利的擴展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創(chuàng)意來源、作品登記證書、申請商標知名度證據(jù)、引證商標權利人惡意證據(jù)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設計手法、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共同使用在杯、飲用器皿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288535號圖形商標
申請/注冊號:24288535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3 國際分類:21類 廚房潔具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呂良
商品/服務項目: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2102)、廚房用具(2101)、紙或塑料杯(2101)、制冰和冷飲的金屬容器(2111)、飲用吸管(2105)、杯(2101)、飲用器皿(2105)、瓶(2101)、非紙制、非紡織品制杯盤墊(2101)、茶具(餐具)(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