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15306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8-27申請人因第2431530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商標局在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08411、15174781、15763945號圖形商標(以下···

第24315306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1530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商標局在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08411、15174781、15763945號圖形商標(以下合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xiàn)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體亦無文字使之與引證商標進行明顯區(qū)分,若共存于擔保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各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