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富通有機食品有限公司“好孩子貝樂園”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江蘇富通有機食品有限公司“好孩子貝樂園”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374122號“好孩子貝樂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371457A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4975604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4972182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253440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9339043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5800979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238462號“好孩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41017575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4269324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608682號“好孩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4269237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5252891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6142272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第21479946號“好孩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四)、第53088778號“好孩子 G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五)在商標發(fā)音、外形設計、商標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其注冊與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五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尿布、獸醫(yī)用殺蟲洗滌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嬰兒尿布、寵物用香波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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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