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通生態(tài)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瑞安佳”商標 駁回復審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康斯通生態(tài)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瑞安佳”商標 駁回復審案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430678號“瑞安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原創(chuàng),申請商標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的含義,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形。經查,已有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之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決定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包含的“瑞安”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且申請商標整體并未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另,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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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