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神兵輪胎裝備有限公司第61503797號“神兵裝備”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酒泉神兵輪胎裝備有限公司第61503797號“神兵裝備”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503797號“神兵裝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126621號“神兵”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在相關行業(yè)內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文字“神兵”,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動運載工具、汽車輪胎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動運載工具、運載工具用實心輪胎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標,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安徽文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中有無法解決的問題,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關注我們的網站www.wuhuBest.c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