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濤華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2
新濤華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42937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82682號圖形商標、第61638205號圖形商標、第61628658號“中易物聯(lián)ZHONGYIIOT及圖”商標、第6052747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聲明放棄“加熱裝置”商品上的復審申請。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三已被駁回注冊申請,均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在“加熱裝置”商品上的復審,故我局在該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冷卻設備和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冷卻設備和裝置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指定使用的水凈化裝置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圖形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四共存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429371號圖形商標:
申請/注冊號:62429371 商標申請日期:2022-01-27 國際分類:11類 民用設備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新濤華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冷卻設備和裝置(1105)、空氣調節(jié)裝置(1106)、加熱裝置(1107)、水凈化設備和機器(1110)、浴室裝置(1109)、燈(1101)、電炊具(1104)、供暖裝置(1108)、自動澆水裝置(1108)、便攜式取暖器(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