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軍“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7-17
張彥軍“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4503461號“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fù)審。
申請人復(fù)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44286號“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707348號“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659786號“SEVEN PLUS O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20684號“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復(fù)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jù)(復(fù)印件)。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雨衣;嬰兒全套衣;鞋(腳上的穿著物);襪;服裝;帽;騎自行車服裝;手套(服裝);圍巾;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裝;襪;圍巾;皮帶(服飾用);帽子;手套(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識別主體均為“7+1”或其其他表現(xiàn)形式,如共存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fù)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503461號“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標:
MORE CARE EVERY DAY 7 H
申請/注冊號:24503461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6 國際分類:25類 服裝鞋帽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申請人:張彥軍
商品/服務(wù)項目:手套(服裝)(2510)、圍巾(2511)、鞋(腳上的穿著物)(2507)、帽(2508)、騎自行車服裝(2503)、服裝(2501)、襪(2509)、服裝(2505)、服裝(2504)、嬰兒全套衣(2502)、服裝(2503)、服裝(2502)、腰帶(2512)、雨衣(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