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00313圖形商標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第24400313圖形商標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40031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13472835號圖形商標、第14621372A號圖形商標、第10384313號圖形商標、第18422278號圖形商標、第1255096號圖形商標、第6734412號圖形商標、第18180500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均未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宣傳圖片!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圖形在構(gòu)圖特點、表現(xiàn)手法、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相關(guān)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已經(jīng)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產(chǎn)生足以使相關(guān)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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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群 0913; 申請/注冊號 24400313 申請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國際分類 9
申請人名稱(中文) 陜西厚基馨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中文) 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渭陽中路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