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飛樂體育用品有限公司“COPPER FIT”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3-19
揚州飛樂體育用品有限公司“COPPER FIT”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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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于2017年09月15日對第19467789號“COPPER FIT”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早在2014年便在WIPO注冊了第G1215290號“COPPER F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并申請領土延伸保護到中國;申請人系“COPPER FIT”品牌的真正所有人,已對“COPPER FIT”進行了在先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COPPER FIT”品牌的搶注;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完全相同,其注冊和使用極易誤導消費者,必然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且被申請人是以欺騙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復印件):1、引證商標的信息;2、申請人品牌商標在世界其他國家、地區(qū)的注冊證書;3、帶有引證商標的商品包裝;4、帶有引證商標的產(chǎn)品銷往中國的出口材料及相關賬單;5、申請人2015年—2017年參與活動及花銷、引證商標產(chǎn)品宣傳材料及產(chǎn)品市場調(diào)查報告等;6、ADSPHERE發(fā)布的品牌知名度排行榜;7、以“COPPER FIT”為關鍵詞在淘寶網(wǎng)、亞馬遜平臺和百度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結(jié)果及部分商品信息。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于2018年2月28日領取答辯通知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予以答辯,理由是:經(jīng)查詢,引證商標已處于無效狀態(tài),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注冊在不同的類別,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在中國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原創(chuàng),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會誤導公眾。綜上,懇請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質(zhì)證理由與申請理由基本一致, 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3月29日申請注冊,在第28類“球拍;鍛煉身體器械;登山套具;護脛(體育用品)”等商品上獲準注冊,專用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9月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含有銅的服裝,即,襯衫,短褲;含有銅的鞋類;含有銅的手套;含有銅的襪子”等商品上,經(jīng)審查,商標局于2015年9月28日決定駁回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后申請人提出駁回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駁回決定,目前已生效。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是關于商標專用權(quán)主體范圍和取得商標專用權(quán)途徑的規(guī)定,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該規(guī)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條款的規(guī)定之中有所體現(xiàn),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雖然申請人申請書中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但據(jù)審理查明1、2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并未初審公告,為申請在先的商標,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評述。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至本案審理之時,鑒于引證商標已在駁回復審中予以駁回,不構(gòu)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雖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COPPER FIT”商標在第25類“含有銅的服裝,即,襯衫,短褲;含有銅的鞋類;含有銅的手套;含有銅的襪子”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但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商標已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8類“球拍;鍛煉身體器械;登山套具;護脛(體育用品)”等商品上經(jīng)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 “以不正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之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含有“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文字,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并且爭議商標其文字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gòu)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jù)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上述情形,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此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第19467789號“COPPER FIT”商標
申請/注冊號:19467789 商標申請日期:2016-03-29 國際分類:28類 健身器材
初審公告日期:2017-02-06 注冊公告日期:2017-05-07 專用權(quán)期限:2017-05-07至2027-05-06
申請人:揚州飛樂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護腿(2809)、護脛(體育用品)(2809)、登山套具(2807)、護腰(2809)、護膝(體育用品)(2809)、護肘(體育用品)(2809)、球拍(2804)、鍛煉身體器械(2805)、護臂(2809)、護掌(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