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仕實業(yè)有限公司第737773號“HANS”商標撤銷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6
鏗仕實業(yè)有限公司第737773號“HANS”商標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737773號“HANS”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03270號決定,于2022年3月11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商標使用證據(jù)無效,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均能體現(xiàn)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申請人請求對復審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指示東莞市聯(lián)誼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標有“HANS”商標的商品包裝用卡紙、包裝用彩色紙盒、卡紙的訂單;2、相關對賬單、付款證明、送貨單及成品實物圖片;3、東莞市聯(lián)誼印刷有限公司企業(yè)資質(zhì)及聲明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jù)不符合在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方面的要求,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進行過公開、真實、合法使用。復審商標應予以撤銷注冊。
經(jīng)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1993年8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核準于1995年3月28日注冊在第16類紙、卡紙板及紙制品等商品上。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應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nèi)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主要體現(xiàn)為申請人指示他人印刷含有“HANS”商標的包裝盒等,并非復審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jù)。因此,綜合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證據(jù)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nèi)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yè)使用,復審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737773號“HANS”商標信息:
商品/服務 紙牌印刷鉛字; 包裝用塑料紙盒; 塑料泡沫包裝用品; 包裝用紙及不屬別類的塑料包裝物品包括:包裝用紙或塑料袋; 打字機和辦公用品(除家具外); 顏色筆; 繪畫用調(diào)色板; 畫家用材料包括:繪畫板; 照片文具; 卡紙板制品(不包括建筑用); 包括封面; 印刷板; 紙; 卡紙板及紙制品; 半透明紙; 圖表; 練習本; 硬紙夾; 索引卡片簽條; 索引卡片; 印刷品;...
類似群 1602;1605;1609;1610;1611;1614;1615;1617;1619;
申請/注冊號 737773 申請日期 1993年08月19日 國際分類 16
申請人名稱(中文) 鏗仕實業(yè)有限公司
申請人名稱(英文) HANS NOVELTY LIMITED
申請人地址(中文) 香港
初審公告期號 477 注冊公告期號 489
初審公告日期 1994年12月28日 注冊公告日期 1995年03月28日
專用權期限 2015年03月28日 至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