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64774號“R&B 世界茶飲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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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第17364774號“R&B 世界茶飲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0000032535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7年08月24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異議人提出異議的主要理由:一、被異議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二、被異議商標用在指定商品上,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誤認。三、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四、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及使用勢必會使異議人商標的顯著性淡化,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并產生系列的不良后果。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定,予以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異議人關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異議人公司介紹;世界茶飲宣傳冊;異議人員工手冊及數學手冊等證據;部分使用證據;門店目錄、租賃合同、商標許可備案;相關報道;其他證據等。
原被異議人答辯主要理由:1、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為不同商標,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更不會讓消費者造成誤認。3、原被異議人一貫誠實經營,實在做人,被異議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在相關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廠房概況照片;部分銷售點效果圖;世界茶飲分店圖;商標使用情況;媒體宣傳;代理經銷商部分情況。
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世界茶飲 N&B”指定使用于第43類“咖啡館;餐廳”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842505號、第9842504號“R&B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0類“茶”、第32類“果汁”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加工工藝、服務內容方式等方面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提供了其關聯公司使用“R&B及圖”商標的證據:異議人員工手冊及教育手冊、“R&B及圖”商標在門店、杯子、塑料袋、工作服、菜單上使用的證據、“R&B及圖”商標在全國設立門店目錄及部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R&B及圖”商標在2012年南京名品展照片復印件、異議人在第43類申請“R&B及圖”商標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媒體報道復印件等。上述證據證明:異議人引證商標經過異議人持續(xù)宣傳使用,已經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同時異議人商標為異議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被異議商標在字母構成、設計手法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與之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企業(yè)的“世界茶飲”品牌連鎖已使用多年,是企業(yè)推出的時尚品牌,目前在全國已有六百多家分店,經申請人企業(yè)大力宣傳,此品牌已成為申請人企業(yè)重要的無形資產。二、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引證的第9842505號“R&B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842504號“R&B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異議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具有明顯顯著性額商標,經過申請人過年的宣傳與使用及付出的諸多努力,已與申請人形成相互對應的聯系。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世界茶飲”品牌分店的部分照片;各大媒體做品牌推廣發(fā)票及合同、播出證明掃描件;企業(yè)在各大機場、高鐵、車站的櫥窗做推廣宣傳照片;企業(yè)在300輛出租車及100公交車上面做廣告推廣照片;申請人企業(yè)與各分店經營合作合同照片。
原異議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意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案。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存在惡意搶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原異議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原異議人獲得版權證書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復印件;異議人關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世界茶飲宣傳冊;世界茶飲升級版宣傳冊;原異議人教學手冊、學習護照;使用證據;門店目錄、租賃合同;相關報道;其他商標案件情況;其他法院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被異議人加盟商過程陳述。
經審理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5年7月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飯店;餐館;自助餐館;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假日野營住宿服務;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服務上,初審公告后,原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2、引證商標一由原異議人于2011年8月1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咖啡飲料;糖果;糕點;谷類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冰淇淋;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可可”商品上,2013年9月14日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
3、引證商標二由原異議人于2011年8月1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飲料;果汁;礦泉水;葡萄汁;可樂;奶茶(非奶為主);飲料制劑;飲料香精;制飲料用糖漿”商品上,2013年9月14日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guī)定已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人的理由、事實、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適用相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系。判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流動飲食供應;茶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奶茶(非奶為主)”等商品在生產場所、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ah02.cn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被異議商標“R&B及圖”與引證商標一、二“R&B及圖”部分,在視覺效果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加之,申請人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注冊了多件與原異議人已獲注冊的具有較強顯著性的“R&B及圖”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其名下也有多達190多件其他商標,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注冊與“R&B及圖”商標高度近似商標難謂巧合。注冊190多件商標難謂正當,有悖于民事活動中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但原異議人未明確損害其何等在先權利。另,原異議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將“R&B及圖”商標使用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經廣泛宣傳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情形。
三、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欺騙性標志是指標志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具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品質、特點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誤導消費者。本案中,被異議商標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點或產地的誤導性詞匯,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
另,申請人其他主張不在本案審理范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