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SA”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2-20申請人因第24419084號“DORISS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DORISSA”商標的真正所有人,第13970090號“Doriss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

申請人因第24419084號“DORISS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DORISSA”商標的真正所有人,第13970090號“Doriss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搶注,申請人已經(jīng)對引證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構(gòu)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服裝、連衣裙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引證商標是否涉及搶注,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