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51977號“HUNT”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8
第24151977號“HUNT”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151977號“HUN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聲明放棄申請商標在“商業(yè)管理輔助、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故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2607303號“HUN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878934號“HUNT cit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425693號“打獵網(wǎ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108139號“UHUN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2046997號“HUNT NEW CLASSI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含義、構成、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已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商業(yè)管理輔助、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故商標局在上述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據(jù)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均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被完整包含在引證商標二、五中,與引證商標三的含義相近,與引證商標四的英文字母組成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應被判為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人員招收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