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 LIFT”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3-07
“CUSTOM LIFT”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國際注冊第1306213號“CUSTOM LIF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其功能。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8877362號“CUSTOMLIF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商標在其他多個國家獲準注冊,且商標局已經(jīng)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U盤形式):1、申請人新聞網(wǎng)頁;2、申請人在美國的注冊商標檔案;3、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在先案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首先,申請商標英文“CUSTOM LIFT”與引證商標英文“CUSTOMLIFE”在呼叫、字母組成、整體視覺等方面相近,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乳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次,申請商標由英文“CUSTOM LIFT”組成,其中“CUSTOM”可翻譯為“定制”等含義,“LIFT”可翻譯為“提升”等含義,該標識指定使用在乳罩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已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商標局已經(jīng)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商標注冊具有地域?qū)傩,申請商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二十五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