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查獲侵犯“adidas”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蕪湖查獲侵犯“adidas”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7年6月6日下午,原蕪湖市工商局接舉報,稱蕪湖市步行街有人銷售假冒“adidas”服裝。2017年6月7日上午,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蕪湖市鏡湖區(qū)三泰商業(yè)廣場一層17、18號門面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該門面銷售的“adidas”T恤446件、短褲48條、運動套裝23套、長褲33條、運動鞋419雙,經商標注冊人鑒定為侵犯“adidas”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依法予以扣押。
當事人陳述稱,2017年5月28日自稱是福建古馳服飾店(無此單位)一業(yè)務推銷員,上門推銷“adidas”服飾、運動鞋。當事人當日購入其推銷的“adidas”T恤446件、短褲48條、運動套裝23套、長褲33條、運動鞋433雙。截至市局檢查之日,當事人共售出運動鞋14雙,銷售價格49.5元/雙。根據蕪湖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adidas牌服裝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蕪價認定[2017]395號),T恤市場零售價格349元/件,短褲市場零售價格499元/件,運動套裝市場零售價格628元/套,長褲市場零售價格599元/件。當事人涉嫌侵權“adidas”服裝和運動鞋的違法經營額合計為235250.5元。
定性: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焙汀蹲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的規(guī)定,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分析:本案的關鍵在于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yè)收入;(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以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的規(guī)定,本案對已銷售的運動鞋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證據為現場查獲的收款收據),對尚未銷售的T恤、短褲、運動套裝、長褲則應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因商標注冊人未生產過,也未授權他人生產過與本案侵權商品相同型號的商品,故該局根據第三方蕪湖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adidas牌服裝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更為客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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