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立菲斯公司起訴韋某、邱某、錦芳公司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01
格立菲斯公司起訴韋某、邱某、錦芳公司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
近日,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就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格立菲斯公司)起訴韋某、邱某、佛山錦芳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錦芳公司)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因格立菲斯公司在該案中不能證明對涉案6項設計享有顏色、圖案、大小的技術秘密,其主張韋某、邱某、錦芳公司侵犯其技術秘密并應承擔民事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格立菲斯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服判,沒有上訴。
在該案中,韋某和邱某均先后就職于格立菲斯公司,其中邱某在離職后供職于錦芳公司。菲斯公司認為,韋某在職期間,曾將公司購買的建材設計圖紙通過郵件、QQ聊天等形式泄露給已在錦芳公司就職的邱某,二人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泄露、獲取、使用格立菲斯公司的技術秘密,據(jù)此,將三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57.4萬余元。
起訴侵犯技術秘密
格立菲斯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日,經(jīng)營范圍包括銷售建筑材料、陶瓷制品、貨物進出口等。2014年12月1日,格立菲斯公司制定《設計文件保密措施規(guī)定》。此外,格立菲斯公司還制定了《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行政事務管理手冊》,其中亦有保密管理制度規(guī)定。韋某與邱均曾就職于格立菲斯公司,二人與格立菲斯公司均簽訂過《員工保密協(xié)議》,約定二人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以后保守格立菲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其中技術秘密包括產(chǎn)品設計、技術方案、技術文檔等。
格立菲斯公司起訴稱,2016年6月18日,格立菲斯公司在韋某的電腦上發(fā)現(xiàn),自2013年12月起,韋某陸續(xù)將格立菲斯公司的設計圖紙通過郵件、QQ形式外泄給邱某并以此牟利;韋某和邱某明知格立菲斯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自身的保密義務,故意泄露、獲取、使用格立菲斯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格立菲斯公司的合法權益。經(jīng)評估,三被告因涉嫌侵犯格立菲斯公司商業(yè)秘密造成的損失達到51.9萬余元。
據(jù)此,格立菲斯公司將三被告起訴至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共計57.4萬余元等。隨后,該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
被告辯稱沒有侵權
對于格立菲斯公司的指控,三被告不服。
韋某辯稱,格立菲斯公司主張載有秘密的圖片為在網(wǎng)絡直接搜索可得,不屬于商業(yè)秘密,韋某與邱某分享圖片是設計師對設計靈感、經(jīng)驗相關的日常交流,韋某所發(fā)送的圖片信息不屬于格立菲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2016年6月14日韋某與邱某的QQ聊天記錄涉及的圖片為第三方設計公司發(fā)送給韋某的,郵件中的部分圖紙是設計公司提供給同類公司選用的公開素材。
邱某辯稱,邱某與韋某交流的信息并非格立菲斯公司所稱的商業(yè)信息,有一部分是韋某和邱某作為同事正常的交流,屬于私人聊天記錄;韋某發(fā)給邱某的涉案圖片不清晰,沒有使用,已經(jīng)刪除。
錦芳公司則答辯稱,錦芳公司不清楚韋某與邱某的關系,也并未從任何渠道獲取格立菲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或者技術信息,格立菲斯公司起訴所提交的證據(jù)均與錦芳公司沒有關系。
謹慎審理作出判決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點是涉案6項建材設計圖片所示顏色、圖案、大小是否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三被告是否侵犯了格立菲斯公司的技術秘密。
對于涉案6項建材設計圖片的“顏色”“圖案”是否屬于秘密信息問題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格立菲斯公司稱購買設計圖后需要通過設計師修圖拼接圖案、進行顏色調試后再行生產(chǎn),但該案中格立菲斯公司是對購買所得的設計圖片載體中的顏色、圖案作為商業(yè)秘密信息提出保護要求,并非要求保護通過設計師添加修圖、顏色調試后的信息。從格立菲斯公司提供的郵件內(nèi)容并結合其相關陳述可知,涉案圖片是格立菲斯公司通過正常交易渠道向供應商購買,沒有證據(jù)表明是供應商專門為格立菲斯公司單獨設計并提供。雖然格立菲斯公司稱購買前會有系列的調查與花費較多時間,但該部分設計圖客觀上已經(jīng)處于一種可以從公開、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tài),即只要他人主觀上愿意就可以獲取這些圖片。所以,涉案6項設計的顏色、圖案,亦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此外,在涉案6項設計的“大小”是否屬于秘密信息問題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圖片的大小尺寸,屬于直接觀察可得的內(nèi)容,圖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蘊含任何技術手段,不能夠解決任何技術問題,不屬于技術秘密的保護客體。
據(jù)此,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因格立菲斯公司在該案中不能證明對涉案6項設計享有顏色、圖案、大小的技術秘密,其主張三被告侵犯其技術秘密并應承擔民事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格立菲斯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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