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樹憲訴南京搖曳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3-21
非遺絨花作品著作權保護
趙樹憲訴南京搖曳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審:江北新區(qū)法院(2022)蘇0192民初1062號
二審:南京中院(2022)蘇01民終6088號
【案情介紹】
趙樹憲系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其設計、制作的絨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電視劇《延禧攻略》等采用,多家媒體予以宣傳報道。趙樹憲創(chuàng)作了“福壽三多”絨花,進行了作品登記。搖曳公司通過西塘漢服節(jié)及淘寶店鋪(南京搖曳絨花)等渠道銷售“南京搖曳絨花”。趙樹憲認為搖曳公司侵害其絨花作品著作權,遂訴之法院。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趙樹憲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福壽三多”雖系以“佛手、壽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壽多、子多”的傳統(tǒng)創(chuàng)作題材,但趙樹憲進行個性化創(chuàng)作而形成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趙樹憲的絨花作品、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與故宮款“福壽三多”制品,雖然都主要包括“佛手、壽桃、石榴、綬帶鳥”元素,但與故宮款相比,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趙樹憲的絨花作品中“綬帶鳥”較為舒展、鳥的翅膀、尾羽較為飄逸,表現(xiàn)了鳥的飛翔狀態(tài),“佛手”微蜷且上面較尖,整體占比較小,上述特征與故宮款“福壽三多”制品差別較大。而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從各種元素的相對大小、相對位置、排列布局、整體形態(tài)、視覺效果、色彩處理等方面,與趙樹憲作品實質性相似。搖曳公司未經趙樹憲授權,擅自制作、銷售“南京絨花”,侵害了趙樹憲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法院判決搖曳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類型、獨創(chuàng)性高度、銷售價格以及侵權手段、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賠償趙樹憲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0000元。搖曳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價值】
本案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作品的典型案例。權利人為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該案審理中,法院經比較,明確了權利人制作的絨花與現(xiàn)有故宮款“福壽三多”絨花在特征上具有明顯差別,而被控侵權絨花與權利人創(chuàng)作的絨花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從而認定權利人制作的絨花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保護,被告制作銷售涉案絨花構成侵權。本案判決較好地保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絨花作品,對于激發(fā)其創(chuàng)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的傳承與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也有指導價值。